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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讀后感(匯總十五篇)

發(fā)布時間:2024-02-05

在閱讀完一本書籍之后,或多或少都會有心得與感悟,讀后感書名是一部讓我們受益匪淺的作品,由{作者人名}書寫。寫讀后感可以鍛煉我們的思維能力。以下是幼兒教師教育網(wǎng)編輯為您收集的關于“洞穴奇案讀后感”的范文,自信找到適合自己的信息!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1)

每個人自出生起便經(jīng)歷著不計其數(shù)的選擇,無數(shù)選擇共同構成了這個紛繁復雜的社會,也推動著歷史的進程。在面對選擇時,隨波逐流的大有人在,拍腦袋決定的也大有人在。那么,當面對兩難選擇,我們該如何決斷?

《洞穴奇案》展現(xiàn)的就是在涉及生死相關立場選擇時的思辨過程,咋一看題目也許覺得該書是一部懸疑小說或者地理探秘集,但實際上該書卻是一本不足200頁的法哲學著作。

本書來源于美國20世紀著名的法理學大師富勒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fā)表的一個虛構案例,講述了這樣的一個案例:五名探險者相約探險時遇到山崩,他們所剩的食物已然不能維持到救援隊伍的到來。無奈之際,由威特莫爾建議大家通過“擲骰子”的方式?jīng)Q定吃掉隊伍中的某一人,而建議者威特莫爾不幸被抽中并被分食,余下四人因此獲救,但隨即被法院以謀殺罪進行起訴。富勒在案例的基礎上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于此案的判決書,之后法學家薩伯延續(xù)了富勒所做的虛構案例,假設了五十年后對于此案進行翻案時的審理過程,并重新虛構了九位大法官針對該案的判決意見,并最終形成了《洞穴奇案》一書,“洞穴奇案”被法哲學界譽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

由于是虛構的案例,其更能夠使我們拋開實際事實可能存在的爭議與討論,而將焦點集中在基于明確事實基礎上的不同觀點的'交鋒,觀點涉及了法律、哲學、道德、倫理等各個方面,不僅是法哲學專業(yè)領域寓言式的經(jīng)典材料,也是非專業(yè)人員品味哲學式的思辨過程的絕佳讀本,哪怕對法律毫無基礎和興趣的人都會沉浸于司法哲學的思辨海洋中無法自拔。而我則想談談其中的思維過程。

書中通過各種不同觀點間的論證過程,不斷形成思維上的碰撞,引導讀者拓展更全面的視角并進行更深入的思考。14位法官立場、視角各異,思維方法也各具特色,有秉持生命價值絕對神圣和平等觀點的理想主義者,也有贊同依據(jù)主流民意宣告被告無罪的現(xiàn)實主義者,有人試圖將法律與道德截然分開,認為司法必須獨立于政治和民意,堅持運用法律邏輯的形式來推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也有人認為當法律邏輯推理的分歧難以定論時,應當設身處地思考,遵從內(nèi)心的道德標準。在不斷的觀點辯論交鋒過程中,你會發(fā)現(xiàn)自己的思維方式以及觀點立場不停地受到?jīng)_擊,前一刻你篤定堅持的觀點在下一刻即會被徹底顛覆,在讀完全書14位法官的判決書后不免陷入各種思辨之中左右為難,難以選擇自己所處的陣營,并對于最終判決的結(jié)論愈感迷茫,但與此相對,思維卻在觀點不斷推倒重建的過程中愈發(fā)清晰,邏輯愈發(fā)嚴謹,這也許就是本書帶給我們的最大收獲,相較于論辯過程帶給讀者的啟發(fā),最終判決如何也許真的無所謂了。

這樣的思辨過程不僅僅存在于法哲學界,生活中又何嘗不是如此,這不免讓我想到了前段時間比較熱門的一個綜藝節(jié)目《奇葩說》,盡管節(jié)目出于娛樂目的,有些論辯過程不甚嚴謹,但其對于所辯觀點通過不同視角的呈現(xiàn)以及論證同樣會使聽眾在正反觀點之間搖擺,不斷變化的正反觀點支持者數(shù)量正是反映了這樣的思辨過程。伴隨著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人們越來越依賴于外界對于各種事件觀點的灌輸,在面對各種選擇時也往往隨波逐流,卻少有機會靜下心來獨立思考。當我們面對互聯(lián)網(wǎng)不斷推送的各種新聞、資訊,各個領域大V們的不同言論,如果我們?nèi)狈Κ毩⑺伎寂c辨別的能力,那么將很容易被淹沒在信息的洪流中失去方向。

讓思維縱橫馳騁,創(chuàng)造各種假設,想象各種可能,經(jīng)過層層思辨,逐一解決,最終歸于理性的世界,我想就是這本書給我的最大感悟。希望當我們在面對世間紛繁復雜的選擇時不會再感嘆,這該死的選擇。

本文作者:吳昊.1984.男.浙江大學碩士.九三學社入社積極分子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2)

今天的讀書分享要從一個故事講起。故事發(fā)生在一個石灰?guī)r洞穴之中,五名探險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沒有食物,沒有水源,甚至,沒有希望。在被困20天后,他們終于通過無線電與外界取得聯(lián)系,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獲救。然而,醫(yī)療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無奈之下,他們共同決定,抽簽選出一名犧牲者作為食物。直到第32天營救終于成功了,人們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險者已經(jīng)被同伴殺掉吃了,其余四人雖然獲救,卻以謀殺罪被告上法庭。同志們,如果您是法官,會如何判決呢?

這個將情、理、法的矛盾展現(xiàn)的淋漓盡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學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該案例是美國的法理學家富勒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法律虛構案,因其引發(fā)了數(shù)十年經(jīng)久不衰的探討而被譽為法理學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學院的必讀文本。在《洞穴奇案》這本書中,作者從不同角度,對本案的罪與非罪作出了14種不同回答。目的不僅在于求得結(jié)論,更在于將各法理學派無比精妙卻又相互對立的觀點融入爭論之中,在思辨中啟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讀者展現(xiàn)出一場華山論劍般的抗辯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來說,我們都知道緊急避險作為一種法律允許的行為,它的客觀特征就是,當一種合法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一種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從無罪的角度,作者認為在水盡糧絕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況下,殺掉1人的替代選擇就是5人全部餓死,這難道不是最強烈意義上的不得已嗎?同時,人們總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從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就如同英國的法學家邊沁所言“所謂正義就是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犧牲1人來挽救4人當然保護了較大的合法權益。

讀到此處,我相信大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援引緊急避險的抗辯而被宣告無罪。但是,作者對該問題的思考并沒有就此結(jié)束,而是從對立的角度尋求突破,進而犀利地指出減輕饑餓并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比如可以等待第一個餓死的人出現(xiàn)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輕于四命無疑是功利主義,而功利主義正當性的前提是犧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計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計算的嗎?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樣的對價能夠讓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實上,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具有絕對價值,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這是文明社會不言而喻的真理。

聽完上述辯駁,原本堅定的無罪判斷開始動搖,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輕易地在三言兩語之間就顛覆了我們的想法,我想這就是思辨的魅力。繼續(xù)讀下去,發(fā)現(xiàn)作者又從刑罰目的、法律解釋、道德底線、受害人承諾、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頭腦中的智慧展開針鋒相對的辯論。跟隨作者的思路走下去發(fā)現(xiàn)自己對罪與非罪的判斷一次又一次被顛覆,于是驚嘆于作者能夠做到不斷站在自己的對立面換位思考,在自我辯駁之中,完善觀點,逐步接近無懈可擊。

作為公訴人不正是需要這種思辨的素養(yǎng)嗎?公訴業(yè)務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審現(xiàn)場是社會公眾感受公平正義最直接生動的舞臺,是檢察機關教育群眾、(展示形象的窗口。成為一名公訴人之后,我不斷問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將正義用看得見的方式展現(xiàn),做到“說得清、訴得準、辯得明、判得了”呢?本書的作者給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養(yǎng)自己的思辨思維,換位到辯方的角度自我審視,在反復思考中理清觀點、夯實依據(jù)、做足準備、強化指控。

這本閃爍著思辨光芒的好書,啟發(fā)我認識到與公訴結(jié)緣就意味著要與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斷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崗位上履行好守護公平正義的光榮使命!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3)

按照“設身處地”的原來則來說,犧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數(shù)人不得已會做出的選擇,就如同婦女強奸案,強奸犯把刀架在婦女的脖子上說:順從還是死亡時,給了她一個選擇。給這四人的選擇類同:殺人或餓死。

其次,刑法典本身有兩個意義,其一便是——威懾,但對于本案威懾并無作用。因為面臨本就處于生死攸關的人來說,死刑的威懾或許沒有太多意義,而刑法典的另一個意義——“為人們報復提供有序的解決方案”在案件中也沒有什么意義。

探究立法的精神,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明規(guī)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諺語之一。很明顯,要懲治的殺人犯是有惡性目的的兇手,而不是在多數(shù)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如此選擇的求生者。

既然殺人者是處于一種不得已的特殊情況,并非惡性傷害,而且刑法的威懾與報復在此也毫無意義。那我們?yōu)楹芜€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價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4)

洞穴奇案:道德與法律的博弈

如果我是第六位**官

(案情回溯:洞穴探險**案

四名被告均為洞穴探險協(xié)會會員,該協(xié)會由一些洞穴探險愛好者組織。1999年5月4日早些時候,他們和當時也是協(xié)會成員的威特莫爾一起進入了聯(lián)邦**高原上的一個石灰?guī)r洞穴。當他們探入洞里時,發(fā)生山崩。

那塊大石頭滑落了,堵住了他們唯一知道的洞。他們發(fā)現(xiàn)被困時,就坐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人員救援。由于五名探險者沒有按時回家,其家屬通知了協(xié)會的秘書,而探險者在協(xié)會總部也留下了他們打算去探險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營救隊伍火速趕往出事地點。

營救難度之高遠遠超出預計,需要不斷增加營救人員和機器。然而洞穴地處偏遠,運送營救人員和機器的難度極大。工人、工程師、地質(zhì)學家和其他專家建立了一個大型臨時營地。

由于山體滑坡不斷發(fā)生,洞口堆積的巖石清理工作已經(jīng)中斷了好幾次,其中一次奪去了10名救援人員的生命。在營救過程中,洞穴探險協(xié)會自有資金很快用完,接著八十萬弗里拉的公眾捐助和法定撥款投入營救工作,這筆錢在受困者獲救前也花得精光。探險家被困山洞后的第三十二天,營救終于成功。

由于探險者只帶了勉強夠吃的食物,洞里也沒有任何動物或植物能賴以維生,大家很早就擔心探險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餓死了。在被困的第20天,救援人員得知探險者身上有一個可以收發(fā)信息的袖珍無線裝置。救援人員很快安裝了類似的設備,并與不幸被困山洞的人取得了聯(lián)系。

探險者們詢問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獲救,負責救援的工程師告訴他們,即使沒有新的山體滑坡,至少也需要10天。得知營地有醫(yī)療專家后,受困者與醫(yī)生通了話,他們詳細描述了洞里的情況,然后問從醫(yī)學上看,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他們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專家告訴他們這種可能性很小。

然后山洞里的無線設備安靜了下來。八小時后,通訊恢復,探險者要求再打**給醫(yī)生。威特莫爾代表他自己和其他四個同伴,問他們?nèi)绻粤似渲幸粋€成員的血肉,是否還能再活十天。

盡管他不情愿,醫(yī)生委員會主席還是積極地回答?;萏啬獱枂?,抽簽決定誰該吃誰是可行的,醫(yī)學專家中沒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爾接著問,營救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能給予答復,但這些人也不愿意對此提供意見。

他問有祭司或祭司回答他們的問題,或是沒有人說話。從那以后,山洞里再也沒有消息了。據(jù)推測(后來證明是錯誤的),探險者的無線設備已經(jīng)耗盡電池。當受害者獲救時,人們知道在圍城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爾被他的同伴殺死并吃掉了。

被告對陪審團的證詞表明,威特莫爾建議他們可以吃一個成員,否則他們將無法生存。威特莫爾也是第一個提出抽簽的人,他提醒大家他剛帶了一對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響應如此殘酷的提議,但通過無線電進行如上對話后,他們接受了威特莫爾的提議,并反復討論了保證抽簽公平性的數(shù)學問題,最終同意用一種擲骰子的方法來決定生死命運。

然而,在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宣布撤回協(xié)議。他經(jīng)過反復考慮,認為在實施如此恐怖的權宜之計之前,應該再等一個星期。其他人叫他反擊,繼續(xù)擲骰子。

輪到惠特莫爾時,其中一名被告為他擲骰子,要求惠特莫爾就他是否同意擲骰子的公平性發(fā)表聲明。威特莫爾沒有表示異議。投擲的結(jié)果對維特摩爾不好,所以他被同伴殺死吃掉了。

幸存者獲救后,因營養(yǎng)不良和昏厥住院**。離開醫(yī)院后,他們被指控為**威特莫爾。在冗長的特別裁決中,陪審團認定上面所述的事實,并且進一步認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實與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們就認定被告有罪。

根據(jù)裁決,審判法官判定被告**威特莫爾有罪,判處他絞刑。)

雖然洞穴奇案這本書僅有不到兩百頁的內(nèi)容,讀起來卻并不感到輕松。這個奇怪的虛構故事吸引我在腦海中重復這一幕,同時也折磨著我的道德和良知。如果我是第六位法官,我該怎么做才能讓自己滿意呢?

在這場道德與法律的博弈中,禮儀與法律的相容性有答案嗎?

出于害怕被書中陳述的各位**官的思想禁錮自己的想法,我選擇在讀完案件之后暫時放下手中的書,開始假設自己作為一位**官,對此案進行分析與思考。在我反復做出大膽的假設,提出問題,駁斥自己,并舉例演示之后,我終于得到了最終的判斷。然而卻在閱讀各位**官的判決時驚訝的發(fā)現(xiàn)自己的想法竟與唐丁法官的思想不謀而合,即便如此,仍存有一些不同之處。

首先,法典規(guī)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判處死刑?!钡税钢械乃膫€人殺死威特莫爾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

在他們產(chǎn)生這個想法之后并未立即實行,而是通過無線電詢問采取“公平”抽簽的方式來決定殺死一個人,以此延續(xù)其他四個人生命的行為是否可行,但是在場的醫(yī)療專家、****或是神父中沒有一個人愿意回答?,F(xiàn)在的情況是:如果我們不在十天內(nèi)采取極端的殺戮行動,必然導致五個人都餓死。

這就陷入了兩難抉擇:是選擇殺死一個人來挽救四個人的生命,還是五個人無一生還?這時,我不禁想到法學家經(jīng)常提到的經(jīng)典錯覺:

有四個小孩在一條通車的鐵軌上面玩耍,還有一個小孩在另一條廢棄很久的鐵軌上玩,一列高速行駛的火車正在駛向那四個小孩,而此時剎車的手閘失靈了,如果你是列車司機,現(xiàn)在有迅速變道的能力,你是否會改變線路選擇殺死一個孩子而去挽救那四個孩子的生命呢?很多人會說,為了救四個罪犯而犧牲一個無辜的孩子的決定是荒謬和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我們擴大差距,犧牲一個人來拯救一百條甚至一千條生命呢?

我們是否會毫不猶豫地堅持先前的觀點?

“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我認為在此案例的情境下,這四個人選擇犧牲一個人來延續(xù)生命的行為是無可厚非的。就像福斯特法官所說的那樣:“如果說為了營救被困的五個探險者,犧牲這十個人的生命是合適的,為什么我們要說這些探險者達成犧牲一個人以挽救四個人的安排是錯誤的呢?

”其次,五個人在反復討論了保證抽簽公平性的數(shù)學問題之后,最終同意用一種擲骰子的方法決定生死命運。雖然威特莫爾在擲骰子之前宣布撤銷約定,但當一名被告替他擲骰子之前要求威特莫爾對是否認同投擲的公平性表態(tài)時,他沒有表示異議。有人會說投擲權不能由他人行使,非當事人主動行使的權力將被視為無效。

但我認為,當威特莫爾被詢問是否同意投擲時沒有表示異議即可視為默認轉(zhuǎn)讓此項權利,所以我認為投擲的程序正當。然后我開始考慮四個人在得出投擲結(jié)果之后殺死威特莫爾的行為是否存在殺人動機,因為這關系到他們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的刑事犯罪。在此點上,我與唐丁法官所闡述的觀點保持一致,“假如威特莫爾隱藏了他的左***,當他看到被告想要殺他時,他為保住自己的生命開槍打死了被告。

根據(jù)福斯特法官的推理,威特莫爾的行為將構成**,因為自衛(wèi)豁免不適用于他。如果攻擊他的人是正當?shù)亓D置他于死地,那如同一個被判死刑的囚徒殺死合法地對他施以絞刑的行刑官不能要求免責一樣,威特莫爾也不能要求免責”。我引述的目的是證明四名被告沒有故意殺害威特莫爾的動機。

所以我想,如果五個人在擲骰子之前達成協(xié)議,即被選中的人自殺,這是否類似與四個人殺死他的原因?因為當事人自愿同意拋出結(jié)果,也可以理解為他們將因為約而死亡。其他人僅履行協(xié)議,無意殺死人。

在此我又聯(lián)想到“安樂死”,病人在極度痛苦且無法自殺的情況下自愿請求安樂死,而醫(yī)生只是遵從當事人的意愿完成其心愿。假設當事人有自殺能力,他還是會選擇自殺。為什么要判醫(yī)生有罪?為何自殺,即處置生命的權利無法合法轉(zhuǎn)讓呢?

而且,一個人是否可能為了避免因偷竊一片面包入獄而愿意挨餓致死?

然而這里存在一個心理誤區(qū),即如果案件僅為四個人將一個人殺死,那么每個人都會確定無疑的認可故意殺人的罪名,但是當看到五個人通過反復計算公正性后選擇用擲骰子的方式?jīng)Q定一個人死亡并將其殺死,大多數(shù)人會認為這不屬于故意殺人??墒菫槭裁创蠹視馐褂媚骋怀绦騺頉Q定命運,即使是公平的程序,就能夠讓最后無論得出什么結(jié)果都是公正的呢?無論出于什么極端的情境,使用看似公正的程序來決定人的死亡,本身就是對他人自由和生命權的剝奪,就是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

“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本案中四個人將威特莫爾殺死是既遂的犯罪事實,甚至可能還應附帶侮辱尸體的罪名。

以上的觀點帶有很明顯的矛盾心理,在本案法律與道德的兩難抉擇間,我無法十分肯定的做出偏向一邊的判斷。不過,我不會遺憾地宣布,我不會像唐丁法官那樣參加本案的審理。我會做出自己的判斷。我認為法官的判決雖然會存在人的感性成分,但仍應做出最為公正,客觀的判決。

如果判決四人無罪,是否會有人將利用此次判例打擦邊球?會不會影響法律的公正和權威?又是否會對民眾的價值觀及道德判斷標準造成影響?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有人試圖越過柏林墻,當時的法律要求警衛(wèi)在緊急情況下開槍,以確保邊境安全和秩序。法律雖然規(guī)定了這一點,但如何實施,則在于對人的解釋。法律確實規(guī)定必須開槍,卻未規(guī)定一定要打中。

而此案中,雖然四名被告確有殺人的事實,但他們的生還是以威特莫爾與十名營救人員的性命為代價換得的,我又怎么能判處他們死刑呢?

因此,我的結(jié)論是,有罪判決應予維持,但應獲得行政赦免。

孫菲一,法學一級,2011,112018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5)

作者:陶路秀

嚴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創(chuàng)造性,也不要求專業(yè)的術語表達,更不會讓道德成為與法律無關的獨立變數(shù)或事后的思考薩伯

法律思想是獨立存在的,不受公德和社會權利的約束。本書對假想案件的論述,充分反映了當時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時代特征。案例交織著法律、哲學、正義、情感以及相互之間復雜的價值觀念的沖突關系,精彩的邏輯辯論,更引發(fā)我的思考。

根據(jù)該法,任何人故意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都必須判處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從"探求立法精神"出發(fā),認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上的,而探險者在案發(fā)時不在聯(lián)邦的管轄下,他們當時處于"非文明的社會狀態(tài)",也就是"自然狀態(tài)",因此就不應該適用文明社會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規(guī)定應根據(jù)刑法的目的來合理解釋,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進和改善人的共進狀態(tài),調(diào)解共同狀態(tài)下相互間關系的公平正義",一旦前提不存在,當人們對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時,就不能支持這個觀點。

我更傾向于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刑法通過打擊犯罪,懲治犯罪,在保**益的同時,也應保障人權。探險者被困在洞穴,雖與外界失去了聯(lián)系,但并不完全處于"自然狀態(tài)",依然處于整體社會中,受社會法的規(guī)制,否則,會陷入局部化而非整體化的認識錯誤。

探險家們被困在洞穴里,水和食物都用完了,而且非常饑餓。他們集體決定以抽簽的方式犧牲其中一人以獲得生存的機會。在討論饑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上,唐丁法官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的理由,他例舉了一個案例,被告沃爾金因盜竊一個面包被指控,答辯理由是當時處于極度饑餓的狀態(tài),法庭不支持其答辯理由。所以認為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違法阻卻理由,舉輕以明重,饑餓當然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的正當理由。

而支持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確有不同的觀點,沃爾金并非可能一直處于饑餓的狀態(tài),他有很有求生的選擇,然而,山洞中的探險者卻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選擇吃掉他人以求生。每個法官的觀點是不同的,結(jié)論自然是不同的,雙方都有自己的見解,辯論也不是很精彩。

脫離這個案例,海倫法官有獨到的見解,她將一種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又不得不為的行為進行主客觀階層分析,五位生還者殺死威特莫爾是有意識的表達,但同時又違背了他們真實的意思。試想,有共同愛好的探險者一同探險,就足以證明他們存在友誼,殺死自己的同伴,也會深受這一事實內(nèi)心的折磨,當然可以推斷出犯罪的主客觀階層不一致,所以不應該被判處有罪。如果被判無罪,那么對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該如何衡量呢?

庭審的結(jié)果值得欣慰,法官判決被告故意殺人罪既遂成立,并判處死刑,由陪審團成員和初審法官向首席法官**將刑罰減至六個月的監(jiān)禁。其結(jié)果不僅失刑罰的權威,更失刑罰的人道精神。

書中,法官的辯論邏輯嚴謹,二者之間的反駁勢不可擋,精彩的語錄給人們更多的思考空間:

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guī)則,但不能違反法律本身的規(guī)則

“在道德上,簡單導致無罪判決,但在法律上,簡單導致有罪判決?!?/p>

"我們?nèi)绱苏湟暽灾劣谖覀兛們A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

讀這本書,讓我學會認真思考,從多維度分析,拓寬思考維度,整體把握,細節(jié)出發(fā),不隨波逐流,人云亦云,有自己的想法見的,勤思考,多思辨,在思想的世界里特立獨行,愿歲月靜好,讀書與思考常在!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6)

2 ·。 法律與道德秩序之爭議

法律從誕生之日起,承載的就是人們對于正義、道德、公正、秩序……這一切美好的向往,然而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永遠不可能滿足全社會所有人的期望,于是人們總是在法律之上寄托自己樸素的道德觀念、正義理念,只有體現(xiàn)正義理念的司法判決,也才是經(jīng)得起事實和歷史檢驗的判決。

法律作為正義的化身,是關于正與不正的學問,是以公序良俗為依歸的,因此,正義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是法律、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從自然法學派的“惡法即非法”的觀點來看,非正義法不是法。而對正義的追求,使法律呈現(xiàn)出一種開放結(jié)構,即它總是與公義、道德、人情、社會、文化等因素糾結(jié)在一起,總是承載著某種價值追求和擔當。

而社會價值的多元化,勢必導致秩序與正義之間的緊張和沖突,尤其是在像洞穴奇案這樣的疑難案件或兩可案件中。有時,為了堅持法律的確定性,它可能失去其合理性,即為了秩序而曲解正義;相反,為了實現(xiàn)法律的合理性,必然會失去法律的確定性,也就是說,為了實現(xiàn)正義,它輕視秩序。

什么樣的法律才能實現(xiàn)道德與法律秩序的共存?筆者認為,只有體現(xiàn)正義理念的司法判決,才是經(jīng)得起事實和歷史檢驗的判決,這樣的判決所依據(jù)的法律才是足夠讓人們信仰的法律。立足道德的角度,為自保而殺人、食人的行為——至少在筆者心中——是讓人難以容忍的,很難有道義上的正當性的行為。

就像身體的饑餓并不能理所應當?shù)某蔀閾寠Z或者盜竊他人食物的借口一樣,饑餓難忍也不能成為四人殺死威特莫爾并食其血肉的正當性根據(jù)。即使被告的行為被認為是緊急避險,但緊急避險不足以成為殺人的正當理由。道德講求真、善、美,這是一個社會得以和諧發(fā)展的基本保障,一個稍有品德的人難道不應該聽取威特莫爾的意見再等幾天,而不是在感知自己有生命危險的時候就暴露出人性的丑惡而實施殺人行為。

或許正是由于威特莫爾以及其他幾名被告明知剝奪他人生命并食其血肉這種行為是違反道德的,才會以抽簽這種在形式上看似公平的手段來實現(xiàn)殺人、食人以自保的目的,或許可以減輕食人者內(nèi)心道德譴責的痛苦。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7)

最近有幸閱讀了著名法律學者富勒所著的《洞穴奇案》一書,對于書中所述法理哲學,深深拜服。現(xiàn)就該虛擬案例,將自己所讀所思所想寫出,以供自娛自樂:

一、案例回顧

洞穴之謎是一個虛構的案例:五名洞穴探險家被困在洞穴中,知道他們在短時間內(nèi)無法獲救。為了生存和等待救援,五個人同意用擲骰子的方式選擇一個受害者,讓另外四個人殺死他,吃掉他的血肉。

其中一個成員,威特莫爾,誰是第一個提出建議,決定撤回他的同意之前,擲骰子。但另外四個人決定擲骰子,選擇威特莫爾作為受害者。獲救后,此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

他們該被判有罪嗎?(注:感興趣的讀者可在百度上搜索本案)

二、個人觀點及依據(jù)

在本案中,富勒想想了五位首席法官的判決意見,代表了當時法學界五種不同的法律哲學思想。作者不是法律專業(yè)人士,從未學習過法律專業(yè)知識。只有從個人愛好和法律書籍的角度,假設他是首席法官之一,他才支持對被告人的定罪。具體判決理由如下:

(一)道德永遠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在社會發(fā)展的過程中,人們?yōu)榱斯餐疃?guī)范彼此的社會行為,應當遵守一定的規(guī)則,形成法律條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在法律產(chǎn)生之前,人們更多地依靠道德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和社會成員之間的交流。

于道德相比,法律的內(nèi)容要小得多。一些普遍接受的道德觀念沒有以法律的形式體現(xiàn)出來,比如給老人、弱者、病人、殘疾人讓座,尊老愛幼等等。而對他人生命的尊重,既在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又是道德上無需言明的必然規(guī)則。因此,道德是法律的基石。面對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或者法律不能解決的問題,我們應該從道德和對自己的要求的角度來思考。

在本案中,一位法官提出,被困人員處于一個封閉的空間,他們可以與現(xiàn)實社會分離,自然形成一個新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所有成員決定一切事情,包括生死。在我看來,即使被困人員共同組成一個小社會,在研究和制定社會共同準則或憲法時,也不應剝奪他們的生命權。因為如果人的生命權可以任意剝奪,沒有保護,人就不能稱為人,社會就會陷入混亂。

(二)道德是人類區(qū)別于動物的主要特征。從自然界來看,野生動物可以為了生存而獵殺其他動物或同類,那是天性使然,其不用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任何責任,這是自然界的物競天擇。通過勞動,人類的四肢和大腦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人類已經(jīng)從動物的范疇中分離出來,進化成為地球上的優(yōu)秀物種。

更主要的是人類具有了思想,形成了自己所特有的道德標準,對美丑善惡、如何共生等等都形成了獨有的見解和共同遵守的規(guī)則,這是動物所不能完全比擬的。也可以說,正是因為有了思想道德,人才才叫做人,社會才會不斷發(fā)展進步。既然稱之為人,而非動物,這種同類相殘的事就是人類所不能觸碰的生存最低底限,如果連這一點都達不到的話,人也就失去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基礎。

(三)憲法賦予了人的生存權。從世界發(fā)展過程來看,任何一個國家在起草憲法時,都會將人的生存權這一基本權利寫入憲法,生存權是人類其他權利的基礎,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生存權的喪失意味著人的其他權利的喪失。即使一個人主動要求放棄生存權,也沒有理由讓別人剝奪他的生存權,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安樂死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或道德標準。

本案被害人明確表示不參加擲骰子,其他人不能強迫被害人參加擲骰子,也不能代替被害人參加擲骰子。在被害人未放棄自身的生存權時,其他人無權剝奪其生命,如果剝奪就是**,是對生存權的赫然剝奪,與在未受困的情況下殺人實無差別。

(4) 犧牲別人的生命不是拯救被告的要求。在此案中,10名救援人員為營救被困人員犧牲。一些法官認為,10個人用自己的生命換了4個人。從法律和社會損是得角度看,如果再判4人死刑,就不值得損失。

我認為這是一種概念的偷換。營救人員犧牲生命是不可預料的,既然為營救人員,營救被困人員就是其工作職責,其犧牲生命也不能彌補其他四人的生命。坦率地說,救援人員的犧牲是工傷,被困人員作的是**。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案被告人即使面臨自身死亡的危險,也不能為了自己的生存而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能實施這一行為。因此,無論從道德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來說我認為都應該被判處被告有罪。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8)

法律思維具有多樣性

--讀《洞穴奇案》有感

這本書適合那些不熱衷于標榜觀點或?qū)で蠡孟?,但對嚴肅而有意義的論據(jù)感興趣的人--薩博

薩伯將富勒的洞穴探險者案稱之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靈敏度上是其他案例無法比擬的。富勒虛構的案件是基于幾個真實的案件。這兩起主要案件分別是1842年美國訴霍姆斯案和1884年英國女王訴達德利和斯蒂芬案。

在福爾摩斯一案中,殺人是為了減輕一艘嚴重超載的救生艇的負荷。在達德利和斯蒂芬的案子中,殺戮是為了喂養(yǎng)饑餓的幸存者。

洞穴探險案例的主要過程是,探險協(xié)會共有5名成員,威特莫爾是其中的一員。五人受困于山洞,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來救活其他四個人。威特摩爾是這一計劃的支持者,但他在抽簽前宣布撤回協(xié)議,但其它四個人堅持認為最終結(jié)果是威特摩爾被選中,然后被同伴吃掉。

在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前五個觀點為富勒所寫,后九個觀點為五十年后九位**官對此案發(fā)表的自己的意見。讓我們分別捋順一下這十四個觀點。

一、特魯派尼:尊重法律條文,應判有罪。但是建議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長官的**,相信通過行政長官的赦免可以實現(xiàn)正義同時又不損害法典的字義或精神,不鼓勵漠視法律的行為。

2、 福斯特:*立法精神(清白)批評了特魯帕尼。如果法律強迫我們做出可恥的結(jié)論,而我們只有在行政長官的幫助下才能擺脫它,那就是承認我們的法律無法實現(xiàn)正義,是犯罪的。

理由一:案發(fā)時,他們不受聯(lián)邦法律管轄,所有實體法都不適用,只有自然法。理由二:

法律精神比法律文字更重要。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guī)定,而不是法律本身。

三、唐?。ú粎⒓訉徟校┓傻赖碌膬呻y。以自然法為基礎是荒謬的,法律的目的是難以確定的。饑餓不是偷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更難以構成殺人的理由。然而,一個有罪的判決很難接受以十個英雄的生命換取死刑的人不應該被起訴。

四、基恩:維持法治傳統(tǒng)(有罪)。立法至上,忠實履行法官職責。

五、漢迪:以常識判斷無罪。法律只有為人民服務才有意義,根據(jù)民意調(diào)查結(jié)果,公眾普遍支持寬恕被告人,象征性懲罰后釋放。

六、首席法官伯納姆:撇開己見(有罪)。我們不僅要考慮道德狀況,還要考慮法律的要求。如果兩者發(fā)生沖突,我們必須堅持法律。根據(jù)法律,我們只能得出有罪的結(jié)論。法律是無關同情,而且緊急避難抗辯不成立。

七、斯普林漢姆:判案的酌情權(無罪)。這是疑個困難的案件,但它不能以自由裁量權避免法律的復雜性。我們應該審視法律的要求,注意人的責任的細微差別,認為緊急避難請求是成立的。

八、塔利一命換多命(無罪)。法律允許預防性殺人,緊急避護的抗辯成立,比行政赦免要好。

9、 海倫:無辜故意殺人的動機和選擇并不一定意味著故意殺人。機與緊急避難的理由殺人是正當?shù)摹?/p>

十、特朗派特:生命的絕對價值(有罪)。承認生命的絕對價值,忍受不公,總比實施不公要好。十一戈德(有罪):被害人生存權利被侵害,而且并沒有什么理由說明被告沒有犯罪。十

二、弗蘭克(無罪):把自己放到被告的位置上,拋棄司法客觀性的面具,依靠無任何修飾的自我意見來斷案。十

3、 雷肯(有罪):嚴懲犯罪是預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法官不能按照老百姓的心意履行職責,否則,要想有效實現(xiàn)正義,就必須是天使。十

四、邦德:利益沖突選擇回避。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兩種觀點之一是福斯特的無罪觀。他認為自然法應該適用于被困人員處于自然狀態(tài)的環(huán)境,這讓我覺得很荒謬。

而且他在觀點中寫道:“人類生存的通常條件使我們傾向于把人類生活當成絕對的價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犧牲。這一觀點有許多虛偽的成分…。

”我并不認為這個觀點有任何虛假的成分在里面,生命至上。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力。任何人都無權決定他人的生死。而且生命的價值都是平等的沒有貴賤之分,并不是十條人命就比一條人命來的金貴的。

第二個觀點就是特朗派特的承認生命的絕對價值,他也反駁道殺人永遠不是劃算的交易。我比較認同他主張的觀點。這也讓我想起了《奇葩說》中的一個辯題:

一艘船上有100名人質(zhì),另一艘船上只有賈玲。如果你選擇炸掉賈玲,那么100人就會得救。你會不會**?我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把一條命換成一百條命更劃算??墒且驗樽约赫驹诖系娜瞬皇悄?,你也體會不到我也多想活著,而不是做一個英勇就義的英雄。

當我讀這本書時,我能真正感受到不同觀點的匯合。每個觀點都不同,但也有原因。我認為這也是法律魅力的復雜、多變和不同邏輯之間的相互博弈。

作者:孫迪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9)

洞穴奇案>讀后感(一):在讀書中慎思明辨

上個周末我去中國美術館附近的書店買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此為簡體中文版,相應的繁體中文版由臺灣商務印書館于2006年出版),帶回宿舍,剛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讀這本書的過程并不輕松——由于是法律專業(yè)的通識讀本,書中充斥著晦澀難懂的專業(yè)術語,且句子的長度和邏輯結(jié)構有些讓人難以忍受,但經(jīng)過仔細而又沉重地將書讀完之后發(fā)現(xiàn)這些并未阻礙我對本書所闡述的觀點的理解;相反,我對作者的論證感到由衷贊嘆,這本書無疑引發(fā)我對法律、哲學以及正義、情感以及它們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進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辨的偉大力量。后來,我聽說這本書是香港實施通識教育過程中最受贊育的書之一。難怪這本書如此吸引我。

乍一看,你可能認為這是一個偵探——事實上,這是一部關于法律哲學的經(jīng)典著作。本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由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fā)表了一個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并且無法在短期內(nèi)獲救。

為了生存和等待救援,我們同意抽簽吃掉其中一個,并犧牲他來拯救其他四個人。威特摩爾是這項計劃的最初支持者,但他在抽簽前收回了自己的意見。其他四人仍執(zhí)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四人獲救后,被一審法院以殺人罪判處絞刑。

本書中作者富勒圍繞這個虛構的案例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peter suber)延續(xù)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fā)表了判決意見。本書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的集合。

本書對該案的論述充滿了各種思想矛盾,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時代特征。在社會生活中,法律、道德、正義、人情等相互交織、相互影響。在這些維度中,人們思考問題。因為每個人的經(jīng)驗和判斷是不同的,他們會得出不同的結(jié)論。以下僅舉兩個本書主題的例子來說明幾位**的主要觀點及其出色的論證技巧:

在第一個案例中,首席**官表達了他的主要觀點:法典規(guī)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都必須判處死刑。根據(jù)這一條,我們基本可以斷定其'不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

然而,另一位養(yǎng)父法官巧妙地繞過了首席法官的論點,提出了兩個題為“立法精神”的新觀點。福斯特法官認為:首先,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上的,一旦失去了這個基礎,實定法便不再適用,而應適用所謂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發(fā)時'不在聯(lián)邦法律的管轄下';其次,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根據(jù)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為了說明問題,他舉了另外一個案例:

在某一案中,根據(jù)把汽車停放在特定區(qū)域超過兩個小時構成犯罪的規(guī)定,被告有罪,但由于當時街道被游行所占據(jù)而使得車輛無法移動,因此有罪判決最終被法庭撤消,因為在判案時要'明智地解讀實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認為,綜合兩個觀點,本案被告應該被判無罪。

第二個例子,在討論饑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上,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理由的唐丁法官舉了另外一個例子,在這個例子中,被告沃爾金由于盜竊一個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辯理由是當時正處于接近饑餓的狀態(tài)中,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認為:“如果饑餓不能成為偷竊食物的好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將其用作食物的好理由呢?

'而另一方,贊成構成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卻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著很多區(qū)別:首先,沃爾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餓,我們不知道其挨餓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爾金還可以有許多其他的選擇,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討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險者卻沒有這樣的選擇,殺人只能成為唯一選擇。這樣精彩的辯論讓我拍案叫絕。

從以上列舉的兩例,我深刻地體會到思維推理的邏輯性和多元性,這樣的例子書中還有很多。然而,問題來了: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觀點,但結(jié)論卻大相徑庭。法律規(guī)定最終會成為玩思維游戲的工具嗎?

經(jīng)過思考,我想這是不會的,因為法律是具有其時代性的,在某個時代,從宏觀上看,主流意識雖然不會左右法律,但其所導致的公眾道德會不自覺地融入到立法和審判中去,因此,處在某個時代的法律規(guī)定是具有嚴肅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這本書的作者薩伯警告我們不要“坐對位置”,這應該是原因。

讀這本書,我認真思考了很多問題,例如法律與公眾觀點的協(xié)調(diào),制度與真理之間的矛盾,同情心對法律的影響以及生命的絕對價值等;同時,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啟發(fā):第一,任何事物都有多方面的屬性,我們平時思考問題的時候要多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要從總體上把握,多維度、多層次分析,并且注意細節(jié)之間的關系,利用關系進行嚴謹?shù)耐评?,這樣才能得到正確的結(jié)論;第二,在平時的學習與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討論,這樣會更使知識積累地更加扎實,研究技巧也同樣會越來越高明。俗話說真理會越辯越明,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另外,生活中對各種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思考問題時不隨波逐流,不偏激固執(zhí),不被他人的觀點蠱惑,而應該利用自己的經(jīng)驗和常識進行推理判斷,自主得出結(jié)論與評價,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我們在閱讀中不斷積累知識,在思考中不斷升華心靈。讓我們在生活中經(jīng)常讀好書,在閱讀的過程中經(jīng)常思考和辯論,走出一條獨特的思維世界。愿讀書和思考伴隨我們的一生。

《洞穴奇案》讀后感(二)

我不得不承認,這本書可以讓讀者從一個案例的理解中看到14種不同而完整的觀點。幾乎每一種觀點的邏輯都十分縝密,每個法官都能自圓其說,以至于讀者無法從這十四種觀點中得到一個正確答案,或者說是最合適的答案。

我認為讀這本書的最終目的不是選擇一個標準答案,而是在發(fā)展思維的同時形成自己的觀點。

我印象最深的大概是福斯特法官的觀點,十分有趣,可我并不認同。他提出,他們在案發(fā)時不受聯(lián)邦**管轄,也就是說,他們處于“不文明社會狀態(tài)”和“自然狀態(tài)”。因此,不應適用文明社會形成的法律。他由一句'當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的諺語得出這個觀點,但不難看出,這一觀點能夠立足的前提是福斯特法官所理解的>刑法的目的:

“促進和改善人與人的共存,規(guī)范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公平正義?!耙坏┻@個前提不存在——也就是說,當人們對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時,這種觀點實際上就站不住腳。

目前,關于刑法目的的解釋有很多種。我更愿意說:‘刑法是用來維護社會秩序的。它是一懲治和預防犯罪為目的,避免個人或群體擾亂社會秩序,統(tǒng)一懲治和預防犯罪的一套制度。

'在這個案件中,雖然被困在洞穴中的六個人就如福斯特法官所說,因其處境而處于'自然狀態(tài)',但我個人認為福斯特法官得出這個結(jié)論時,已經(jīng)徹底將洞穴中的五人與社會的聯(lián)系割裂,而把他們看做了孤立的五人。我們都知道,人類具有社會性,哪怕是海難中被困于孤島,也無法完全割裂自己與社會的聯(lián)系。更何況在此案件中,被困于山洞的六個人還能夠通過**與外界聯(lián)系;不論他們是否被救出,由其家人、生活圈而擴散的對社會的影響也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我認為,在此案件里,被困于洞穴的六人并不完全處于'自然狀態(tài)',他們依然存在于社會的整體之中。如果我們得出他們處于“自然狀態(tài)”的結(jié)論,我們將不可避免地犯一個本土化而不是一體化的錯誤。

其次,在這六人依然處于社會整體之中的前提下,再來看看他們之間所達成的協(xié)議。

按照福斯特法官的觀點來看,食物不充足的情況下,六個遇難者之間達成了一種擲骰子決定被食之人的協(xié)議,這種協(xié)議是在自然狀態(tài)下形成在六人之間的社會契約。而在這之前,我否定了'這六人處于自然狀態(tài)'的這一說法,得出了'他們依然處于社會整體之中'的結(jié)論。因此,六國之間的協(xié)議不再是一種新的社會契約,而是在現(xiàn)有社會狀態(tài)下的契約。

既然是現(xiàn)有社會狀態(tài)下的合約,那么這一合約的違法性也就一目了然了。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合約當然是一種犯罪。也就是說,按照這種邏輯來理解,五位生還者有罪的事實已成定局。

當然,說到這里,我得承認海倫法官的觀點能夠推翻我的上述言論。

通過婦女的被**案,海倫法官推理出了一套非常有趣的邏輯:'婦女在**中被迫同意被**,并不意味著婦女同意**。婦女有意思并不代表婦女故意。

因此,人們可以有意識做某種行為(順服**者),但同時又違背自己的意愿(沒有故意)。'同理可知,洞穴中的五位生還者殺人的行為時有意識的,但它實質(zhì)上卻是違背他們的意愿的。

從情理的角度上來說,這種觀點簡直無懈可擊。試想:有共同愛好的六個人一同去洞穴探險,這難道不能證明他們之間存在一定的情誼嗎?

對于一個身心正常的人來說,即便是殺死一個陌生人,也會感到非常痛苦。更何況五名生還者所殺害的,是個算得上是他們朋友的人呢?即使退一步來說,當時他們身心俱疲已經(jīng)失去理智,但一旦他們恢復了正常的身心狀態(tài),也會深受殺死自己的同伴這一事實帶來的折磨。

這就是說,對于五位生還者來說,殺死威特莫爾是他們有意識的行為,但同時又是違背他們意愿的行為。那么,他們犯罪的主客觀事實不相符,不應該被認定為有罪。

可海倫法官的這一觀點也存在一個漏洞。她將五位生還者比作**案中的受害者,然而事實上,這五位生還者卻是一項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因此這是一種邏輯的倒置。

在這方面,我同意戈德法官的反駁觀點:他們不該是婦女,而是**犯。

而脫離這個案子來說,海倫法官得出的觀點的新穎性在于,她將一種違背自己意愿而又不得不為的行為進行了主客觀的分析,并試圖把這種行為推向一種類似于緊急避險結(jié)果的處理方式。但實際上,這種行為針對的應該是一種'準犯罪行為',而她所舉的例子當中,婦女被迫順從**犯的行為并非'準犯罪行為'.因此從形成這種觀點的根源案例來看,它也并不是十分合理的。

至于這個案子當中的另一個爭論焦點——對于生命價值的衡量,我并不愿意多加思考。關于這個問題,每一種觀點都有它的合理性,但于我而言,任何一種取舍都是殘忍至極的。我更傾向于在現(xiàn)有的刑法規(guī)則內(nèi)談論我對這個案子的認識,而不是超越刑法,討論生命的絕對價值或者一個生命與多個生命的可比性。

最后稍微做一點總結(jié)。我學識淺薄,也并沒有十四位法官的專業(yè)精神和豐富的經(jīng)驗,因此還不足以形成第十五種觀點。但我想,任何一個法官都不會否認,這個案件始終是需要一個結(jié)果的,不論這個結(jié)果是否在所有人眼里都具有合理性。

而在我看來,庭審的最后,法官判決被告**威特莫爾的罪名成立并判處絞刑,而后又由陪審團成員和初審法官向首席行政長官**將刑罰減至六個月的監(jiān)禁,已經(jīng)是最好的結(jié)果。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10)

《洞穴奇案》這本書對我們最大的沖擊是,為什么要對一個虛擬的案件,從十四個法官的角度進行探討。

即便是一個真實的案件,這么多分歧也是不可想象。在普通人眼里,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這種樸素的法律、道德觀念,只要判決結(jié)果達到了預期,公正就算是實現(xiàn)了。

自從有了互聯(lián)網(wǎng)以來,越來越多的案件引發(fā)網(wǎng)民的討論,他們討論的是什么,是案件本身的正義么?顯然不是,他們實則表達自己的正義觀。

奇案這本書給我們最大的驚醒和思考正在于此。即便是專業(yè)的法官,他們具有常人所不及的專業(yè)知識,但并不能在一個案件中達到一致的認識。法律與其說是一個固定的條款,不如說是一個信仰,它是人們在這個時代觀念下的文字契約。觀念會時過境遷,文字契約固定不變,又如何能面對紛繁復雜的世界呢。

每個案件是個體獲取正義的方式,但他無所不往群體正義的實現(xiàn),這就是審判。所以,無論從多少角度去分析一個案件都是不為過的,每一次分析都是深入獲取法律條文的延展意義。在各種觀念下,我們越來越達到了正義觀的共識。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11)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所提出的一個著名的虛擬案例,在當時引起了法學界的極大爭議,而洞穴奇案這本書是19由薩伯再次提出并補充新的觀點后所撰寫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個假設:在公元43,發(fā)生了一起案件。這起案件講述了五名探險隊員因為山體崩塌被困在了一個洞穴之中。因為與組織者失去了聯(lián)系,組織者立刻請求救援,但因為探險隊員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設備無法進入,救援的進度十分緩慢。探險隊員僅僅帶了勉強維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險隊員與營救人員取得聯(lián)系,并從救援人員處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們才有可能獲救。但是當時探險隊員們所帶的食物已經(jīng)消耗殆盡,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維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詢醫(yī)療專家后得知,他們不可能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堅持到營救隊的到來。又過了八小時后,其中一名探險隊員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員詢問營救隊員,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營救隊長雖然不愿回答,但最后還是給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爾的隊員提議抓鬮決定吃誰,但在臨抽簽時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繼續(xù)抽簽,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簽,而威特莫爾也未對此舉表示反對。

最后在事發(fā)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頭被營救隊員鑿開,映入營救隊員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體無完膚的尸體,而這具尸體正是威特莫爾,他不幸被抽中,成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審法院以謀殺罪判處四人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訴至聯(lián)邦最高法院,而這本書就是在寫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決意見。

每一種想法細讀下來都可以說是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十分流暢且有理有據(jù),他們的觀點之間有些卻是互相對立的,而這本書最有意思的也就是這種思維之間的相互碰撞,細細品讀其中觀點,可以很好的增強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拓展自己對其他事情的認識方面,可以說是一本值得一讀的佳作。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12)

王一賀***

《洞穴奇案》讀后感

讀了《洞穴奇案》,并沒有因為那一位法官的思考態(tài)度和判決方向,而對本案有一個完全獨立定向的判斷。就一個研究方向作出判斷是草率的,但想要集合整理所有觀點,又好像是不可能的,對案件的審判,不僅僅是對法條本身的一種研討,更是對立法目的,造成的損害,主觀目的和客觀事實的種種不同因素的整合,我就針對以下幾個方面,以《洞穴奇案》為案件基礎,對案件的審判結(jié)果做一下討論。

1.平等與自由

平等指出不因為更多人的利益而損害少數(shù)人的權利,平等更像是社會的義務,就像本案中,不能因為五個人的生命價值就高于一個人的,生而平的,生命的價值是不可以用數(shù)量衡量的,不能因為為了保護一部分人的價值就,就去損害另外一部分(非侵權人)的生命財產(chǎn)名譽安全。自由:每個人都有在自己的權利遭受到侵犯時做出合理的抗爭,然而針對自由,它更像是一種個人的權利,他更強調(diào)個人利益中心,法律保護個人合法利益,個人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可能是以損害他人利益為基礎如何在平等與自由之間取得合法利益最大化,就是法官所要掌控的自由裁量權(后面會有論述)。

平等的擁護者否定緊急避難,饑餓不能構成緊急避難,饑餓(在沒有達到截至死的情況下)不能成為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權利,換言之,不能用更大的侵害取維護小利益,每個人的生命權是平等的。而討論到使用的方法時,并且針對自由,威特摩爾有權不選擇擲骰子,這時平等反而成了否定威特摩爾行為的根據(jù),相當于在一個與文明社會隔絕的小環(huán)境下,其他人已經(jīng)達成一種類似于社會契約的新社會秩序,當他是普適性的,首先這種新秩序的建立,是在意志自由而且不針對某個人的時候,而是針對將來的事情作為一種標準,他將具有普遍約束力,正是這種普遍約束力,致使對威特摩爾的侵犯成為一種符合當時情況的合法行為,而關于當時情況的合法性,就要討論緊急避險的情況(后面討論)。

2.民情(道德)和法律(法條)

道德原則是法律的基礎,但我們應該區(qū)分法律和道德。從窯洞案可以看出,真正影響法官判決的不是法律漏洞,而是社會**和道德規(guī)范。生活在現(xiàn)是社會中,法官的判決很難不受到德的影響。這并不是說法律背離道德。法律知識以最公平的方式處理人們的問題。他比較理性,而且常常帶有偏見。

法律源于道德的規(guī)范,但是卻更加嚴格,不得否認有時候道德譴責的,法律并沒有禁止,有時候法律禁止的,卻被道德所接受,因為在道德之中常常帶有偏見,致使道德并不能完全體現(xiàn)社會全體的利益均等,而法律的嚴謹,正好彌補了道德中的偏見,而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雖然法律無關同情,但有的時候不可否認對可憐者報以同情,就比如同樣的侵權行為,當侵權者是富人,受害者是窮人,法律就會變得更為嚴厲,而當兩者反過來,法律就可能對侵權者的保護就沒有那么完善(這里所說的法律是平實的法條,而不是在金錢衡量下對法的利用)。

法律對待事物的態(tài)度和方式是統(tǒng)一的,可當侵權的行為是一種被道德所接受而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法律要以最嚴苛的態(tài)度去判決,法律的判決可能會帶來社會道德的不滿,而這個時候,**所要做的就是根據(jù)人之常情,以社會道德為準繩進行彌補。法律沒有錯,但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案件都詳細說明。面對各種案件,只有排除法官的個人情感,才能實現(xiàn)法治。為了公平公正,行政補償是福利性國家服務型**應該做的事情。

法律體現(xiàn)了公平規(guī)則,所以**應該做的就是為這個公平的制度服務,反映人民的情況,使法律更適合社會。

三。法律條文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文的不明確性,法官應當對案件作出合理解釋,并根據(jù)案件的掌握情況作出最合理的判斷。再考慮到立法的主觀目的和案情判決所造成的結(jié)果時,首先法條最本質(zhì)的東西就是他的立法目的,他想保護怎樣的權利,不能因為立法者字面意思的錯誤,而是法條指根據(jù)他的字面意思進行法律指導與案件審判。

案件的不同對同樣的法條,都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釋,但這種解釋不得超出立法目的,所以說,案情是要法官來判斷的,這里對法官的要求就極為高,相對來說對法律法條本身的要求就沒有那么高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庭裁決案件所必需的。就像前面說的,法條不可能十全十美,針對不同的案件,法官的作用就是根據(jù)已有的法條和判例,對法條的含義和對案件的看法做的盡善盡美。

在書中提出讓法官自己站在分析案件的立場上,作出判斷是否合理?在我看來不盡然。法官要站在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角度,公正的去看待案件的每一個細節(jié),而假如法官把自己當做案件的相關人去思考問題,那必然會帶有對相對人不利的情感,而這樣的判決必然導致不公平。

從相關人員的角度出發(fā),有利于了解案情,掌握相關動機。但是,依法判決的時候,不能從一人或者幾個人的立場來判決,這必然是不公平的。

4.法條平實含義與個人意愿與正義觀念

首先談一下法律與契約,法律是社會的,就好像是契約的前提,只有在不違背法律的大背景下,契約才有價值,而法律恰巧也是源自于契約。只不過法律是一個由全體人制定,全體人承諾和全體人都必須遵守的“大契約”。然而當法律不可適用的情況下,那些違背法律所制定的契約是否具有效力,再返回到法律適用的情況下,契約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之前行為的法律依據(jù),這些問題是洞穴奇案的關鍵所在。

而在我看來,在法律不適用的情況下,我將它分為兩種情況,緊急避難和特殊情況,緊急避難就是法律所規(guī)定大家所熟知的,迫在眉睫的緊急情況,當事人可以采取非常規(guī)手段,在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超過相應的必要限制,進行維護自己的權益遭受最小的損失。而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是我個人的一個觀點,它是指所處的危險并不是緊急的,但不可逃離的處在并將在一段較長時間內(nèi)處在這種隨時可能出現(xiàn)危險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下,一般的現(xiàn)行法并不能很好的適用這種長時間的情況,這個時候,如果在強行適用現(xiàn)行法,勢必會導致更大的損失,這個時候就要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進行判斷和處理事情,而不能單單依靠現(xiàn)行法條的平實含義。正如同,洞穴奇案的案情,先不考慮他們處理事情的方法是或否可行,也不談論其他人是否存在威逼利用和預謀侵害,就這種緊急情況而言,他們所采取契約這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問題是合理的,但是威特摩爾在進行最終決定前的退出,就相當于契約并沒有生效,所以他們的處理方式是有問題的,在這一角度,他們是非法的。

而又有另外一種觀點是說,威特摩爾之前已經(jīng)同意了所達成的契約,而后又否定契約的合理性,最終退出契約,他自己本身就是違反了先前民主制定契約,就像是全部人通過的法律,而少數(shù)人卻在之后否定法律,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我想從另一個角度去談,在特殊情況下,受害人做出的選擇是否受合理可信的,他可能不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在制定契約時,并沒有像制定法律那樣嚴格的步驟,規(guī)則合理,這很可能導致契約本是并不符合當前的情形,所以不能類比法律。并且,契約生效以后,契約各方并沒有根據(jù)契約而付出相應的代價,所以也不存在信賴利益的保護,在實施前的否定,完全是對擬定契約否定,所以契約并未生效。

所以其他人本身就是一種侵權。

“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這句話顯然太絕對,他沒有考慮到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是否還有其他的事實關系,也沒有考慮到所處的環(huán)境是否是現(xiàn)代社會。書中法官承認緊急避難,它的根據(jù)是沒有犯罪的目的,但是有上面的闡述可知,他們并沒有達成契約,所以他們是利用侵害別人的生命安全來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顯然他們的犯罪目的是生存,而手段是殺人,這顯然是犯罪。選擇方法的公平并不會導致受害人的態(tài)度無關緊要,受害人只有同意了之后,才能說明這種方法是真正的公平,否則這種公平只能是就只是理論和數(shù)學上的公平,在牽扯到天賦人權的時候就不能使用。

自衛(wèi)的對象應該是實際的侵略行為人。如果這本書的預防性殺戮要用自衛(wèi)來解釋,那么他就變成了故意傷害。因為自我防衛(wèi)的直接對象都沒有,怎么能去侵害他人生命權。

以上就是我讀完《洞穴奇案》之后,所產(chǎn)生的對案件本身和對對一般性案件的判決的一些看法。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13)

《洞穴奇案》讀后感1500字:

五位探險家相約進入一個山洞探險被困數(shù)日,迫于生存采用擲骰子的方式殺死一位同伴吃掉。四位得救后,是否應判處謀殺罪?

整理14位法官的觀點展示:

嚴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創(chuàng)造性,也不要求專業(yè)的術語表達,更不會讓道德成為與法律無關的獨立變數(shù)或事后的思考。

1.尊重法律條文

被告有罪,但應獲得行政赦免,正義得到實現(xiàn),也不鼓勵任何漠視法律的行為。

2.探究立法精神

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guī)定而不違法法律本身。案發(fā)時他們不在聯(lián)邦法律管轄下,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法律精神與法令文字孰輕孰重?

3.法律與道德的兩難

以自然法未依據(jù)何其荒謬,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當我傾向于贊成有罪判決,我又顯得多么荒謬,這些將被處死的人是以十個英雄的姓名為代價換得的。

4.維持法治傳統(tǒng)

忠實履行法官職責,立法至上。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jù)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愿或個人的正義觀念。本案不屬于自我防衛(wèi)的例外。

5.以常識來判斷

法律為人服務才有意義。這是一個涉及人類智慧在現(xiàn)實中如何實踐的問題,與抽象的理論無關。將程式和原則適用于手中的案情,從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選出最適合得出正確結(jié)論的規(guī)則。要讓我們的行為與接受我們統(tǒng)治的人們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這一原理的洞見,我們才能保持必要的彈性。

6.判案的酌情權

緊急避難抗辯內(nèi)在的法律原則是,由于緊急避難而實施犯罪的人沒有犯罪意圖,所以不應該受到懲罰……如果探險者們出于緊急避難而殺人,那么他們就沒有犯罪意圖,或者說沒有在實質(zhì)的意義上故意殺了人,因此該判無罪。

7.一命換多命

我們?nèi)绱苏湟暽?,以至于我們總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

8.動機與選擇

被告雖然故意殺人,但是卻沒有犯罪意圖。被告是處于緊急避難的條件下,因為自我保存的意識而去故意殺人,并沒有任何邪惡的動機,也即沒有犯罪意圖的自我防衛(wèi)罷了。被告已經(jīng)處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殺人是當時想要生存的唯一選擇,而被害人的同意無關緊要,因為我們考慮的是被告有無故意犯罪的企圖。所以懲罰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棄實質(zhì)的正義。

9.生命的絕對價值

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這讓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嚴。

10.契約與認可

我們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義務并非建立在某種神秘的道德義務之上,也不是奠立于主權者的某種神圣權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們遵守它的承諾上面,盡管這種承諾可能是默示的。

11.設身處地

假如法官發(fā)現(xiàn)自己在懲罰一個不比自己壞的人,他應該辭職。如果懲罰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懲罰不比自己壞的人,那無疑是法律的恥辱。

12.判決的道德啟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會功能是保護公民免受犯罪所帶來的傷害,那對心理免責事由的繼續(xù)承認會加劇問題,而不會有助于問題之解決。

13.利益沖突,回避判決

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這個案件涉及“故意”一詞的使用范圍的開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會受到自身使用的語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無可避免的,我們不應該回避,而應該負責地適用。而在洞穴中的人們是否已經(jīng)締結(jié)新的“社會契約”,這一點我們只能做出推測,因為當時我們與他們聯(lián)系不上。所以我們只能做出回避的選擇。

值得細細推敲,反復閱讀。第15種觀點會是什么呢?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14)

脫離這個案例,海倫法官有獨到的見解,她將一種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又不得不為的行為進行主客觀階層分析,五位生還者殺死威特莫爾是有意識的表達,但同時又違背了他們真實的意思。試想,有共同愛好的探險者一同探險,就足以證明他們存在友誼,殺死自己的同伴,也會深受這一事實內(nèi)心的折磨,當然可以推斷出犯罪的主客觀階層不一致,所以不應該被判處有罪。如果被判無罪,那么對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該如何衡量呢?

庭審的結(jié)果值得欣慰,法官判決被告故意殺人罪既遂成立,并判處死刑,由陪審團成員和初審法官向首席法官**將刑罰減至六個月的監(jiān)禁。其結(jié)果不僅失刑罰的權威,更失刑罰的人道精神。

書中,法官的辯論邏輯嚴謹,二者之間的反駁勢不可擋,精彩的語錄給人們更多的思考空間:

”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guī)定而不能違反法律本身的規(guī)定”.

”從道德上,簡單會導致無罪判決,從法律上,簡單卻會導致有罪判決”.

”我們?nèi)绱苏湟暽?,以至于我們總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

讀這本書,讓我學會認真思考,從多維度分析,拓寬思考維度,整體把握,細節(jié)出發(fā),不隨波逐流,人云亦云,有自己的想法見的,勤思考,多思辨,在思想的世界里特立獨行,愿歲月靜好,讀書與思考常在!

洞穴奇案讀后感(篇15)

上個周末我去中國美術館附近的三聯(lián)書店買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帶回宿舍,剛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讀這本書的過程并不輕松——由于是法律專業(yè)的通識讀本,書中充斥著晦澀難懂的專業(yè)術語,且句子的長度和邏輯結(jié)構有些讓人難以忍受,但經(jīng)過仔細而又沉重地將書讀完之后發(fā)現(xiàn)這些并未阻礙我對本書所闡述的觀點的理解;相反,我對作者的論證感到由衷贊嘆,這本書無疑引發(fā)我對法律、哲學以及正義、情感以及它們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進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辨的偉大力量。后得知本書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識教育的過程中被極端推崇的好書之一,難怪這本書這樣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書名,也許會認為這是一本偵探小說——其實不然,這是一本關于法哲學的經(jīng)典著作。本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由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fā)表了一個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并且無法在短期內(nèi)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zhí)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本書中作者富勒圍繞這個虛構的案例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法學家薩伯(Peter Suber)延續(xù)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fā)表了判決意見。本書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的集合。

本書對案例的討論充斥著各種思想觀念的矛盾,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時代特點。人在社會生活中,法律、道德、正義、人情等等作為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的幾個維度,在這些維度里面思考問題,由于每個人的經(jīng)驗,判斷各不相同,因此就會得出不同的結(jié)論?,F(xiàn)就書中的話題僅舉兩例以說明幾位大法官的主要觀點以及其中精妙的論證技巧:

第一個例子,首席法官表達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規(guī)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判處死刑。根據(jù)這一條,我們基本可以斷定其“不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為題,用兩個新觀點巧妙地繞過了首席法官的論點。福斯特法官認為:首先,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上的,一旦失去了這個基礎,實定法便不再適用,而應適用所謂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發(fā)時“不在聯(lián)邦法律的管轄下”;其次,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根據(jù)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為了說明問題,他舉了另外一個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據(jù)把汽車停放在特定區(qū)域超過兩個小時構成犯罪的規(guī)定,被告有罪,但由于當時街道被游行所占據(jù)而使得車輛無法移動,因此有罪判決最終被法庭撤消,因為在判案時要“明智地解讀實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認為,綜合兩個觀點,本案被告應該被判無罪。

第二個例子,在討論饑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上,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理由的唐丁法官舉了另外一個例子,在這個例子中,被告沃爾金由于盜竊一個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辯理由是當時正處于接近饑餓的狀態(tài)中,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認為:“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而另一方,贊成構成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卻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著很多區(qū)別:首先,沃爾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餓,我們不知道其挨餓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爾金還可以有許多其他的選擇,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討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險者卻沒有這樣的選擇,殺人只能成為唯一選擇。這樣精彩的辯論讓我拍案叫絕。

從以上列舉的兩例,我深刻地體會到思維推理的邏輯性和多元性,這樣的例子書中還有很多。然而問題出現(xiàn)了:每個法官說的都有道理,而結(jié)論卻千差萬別,難道法律條文終將成為一場玩弄思維游戲的文字工具嗎?經(jīng)過思考,我想這是不會的,因為法律是具有其時代性的,在某個時代,從宏觀上看,主流意識雖然不會左右法律,但其所導致的公眾道德會不自覺地融入到立法和審判中去,因此,處在某個時代的法律規(guī)定是具有嚴肅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書作者薩伯告誡我們不要“對號入座”,道理應該就在于此了。

讀這本書,我認真思考了很多問題,例如法律與公眾觀點的協(xié)調(diào),制度與真理之間的矛盾,同情心對法律的影響以及生命的絕對價值等;同時,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啟發(fā):

第一,任何事物都有多方面的屬性,我們平時思考問題的時候要多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要從總體上把握,多維度、多層次分析,并且注意細節(jié)之間的關系,利用關系進行嚴謹?shù)耐评?,這樣才能得到正確的結(jié)論;

第二,在平時的學習與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討論,這樣會更使知識積累地更加扎實,研究技巧也同樣會越來越高明。俗話說真理會越辯越明,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另外,生活中對各種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思考問題時不隨波逐流,不偏激固執(zhí),不被他人的觀點蠱惑,而應該利用自己的經(jīng)驗和常識進行推理判斷,自主得出結(jié)論與評價,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我們在讀書中不斷積累知識,在思辨中不斷升華內(nèi)心。讓我們在生活中常讀書、讀好書,在讀書的過程中勤思考、多辯論,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條屬于自己的獨特之路。愿讀書和思考伴隨我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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