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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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xié)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銅精礦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甲方欲出售銅精礦________噸,實際數(shù)量以雙方交貨時過磅質量為最終依據(jù)。
二、品質:甲方提供的銅精礦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如超過0.1%,每噸扣10元,超過1%,扣1個系數(shù),以此類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貨物。
三、結算方式
1、乙方預付________元整給甲方作為預付款,甲方必須在付款日起20日以內將貨送達乙方貨場,否則甲方須按照預付款的5%賠付乙方作為違約金。
2、該批銅精礦計價標準按上海期貨交易市場最近銅價相關計價標準執(zhí)行,乙方在結算以70%系數(shù)計價,品位在20—25之間,每個品位加人民幣________元。品位在18到20之間,每個品位扣人民幣________元,在15到18之間,每個品位扣人民幣________元,每個品位扣________元,以現(xiàn)金方式結算。
四、該批銅精礦交貨地點為乙方貨場,乙方只承擔運費費用,其他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五、檢驗方式:甲、乙共同現(xiàn)場取樣,遵循單車單樣的取樣原則,取樣一式四份,一份送檢,甲、乙雙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樣;共同指定化驗單位為:以有色化驗為主,如化驗結果品位出現(xiàn)差異則按國家有關礦產品化驗品位超差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品位化驗如產生爭議以仲裁樣和化驗結果為最終結算標準。
六、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訴稱:200x年11月23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其開發(fā) “悠雅軒”S11號商鋪一套,約定層高為首層3.6米、二層3米,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中僅標注有一條梁柱。房屋建成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建造的房屋有以下嚴重影響使用的問題:
(1)一、二層中央均有一直徑為15厘米的粗大排水污管;
(2)一層有兩條柱子長寬分別為38×54厘米、72×13厘米,高
2.94米;
(3)一層凈高僅為2.94-3.46米;
(4)二層有五根橫梁;
(5)二層有兩個沉沙井,規(guī)格分別為2.6×1.54×2.35米和2.45×1.85×2.32米;
(6)二層凈高只有1.93-2.84米。由于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希望買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及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商鋪,而被告實際提供的商鋪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對此有重大誤解。原告要求退房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判令被告返還購房款258503元及利息(從20xx年11月23日起計至返還之日止),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不同意解除合同?!渡唐贩抠I賣合同》是雙方自愿協(xié)商簽訂的,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被告交付的房屋規(guī)格均符合合同約定,是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施工圖紙施工建設的,也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范,不存在影響房屋使用的問題。原告要求撤銷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適度把握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重大誤解”的適用范圍
商品房預售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買賣尚未建成的房屋(以下簡稱期房)的交易行為。商品房預售區(qū)別于現(xiàn)房銷售的最大特征,是交易發(fā)生時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未建成,買受人只能借助出賣人提供的資料、通過想象來認知所購房屋的情況。因此,房屋建成后的實際狀況與買受人的想象存在差異是難免的。正因為如此,與同等條件下現(xiàn)房銷售相比,預售期房不但價格偏低,而且為了維護交易的穩(wěn)定性,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有特殊要求:一方面要求出賣人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應保證買受人的想象與將來房屋的真實狀況之間的差異在合理范圍之內;另一方面也要求買受人對差異風險有合理的預見。所謂“合理”,是以通常情況下常人的理解能力、承受能力為判斷標準的。是否超過“合理”范圍影響到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判斷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的標準。
本案原告作為消費者,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對其所購房屋的具體情況只能通過被告的口頭和書面描述中得到認知。但被告卻未將房屋的詳細結構情況通過實物(如樣板房)或書面及口頭方式告知原告、以便原告能正確認知房屋的基本結構。而從房屋建成后法院現(xiàn)場勘驗的情況看,雖然仍然該商鋪仍然能夠使用,但確實存在空間狹小、結構低矮、有明顯的壓抑感的問題,尤其以第二層的情況更為嚴重。這是通常情況下常人根據(jù)被告提供的信息(包括合同中對戶型和層高的文字描述、平面圖的標注等等)所無法想象的,也必將對房屋的使用人造成不便及不適,顯然不符合原告購房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張其在購買房屋時對房屋空間結構存在重大誤解,應予支持。
在本案判決生效后,同一小區(qū)的另外兩戶業(yè)主曾經以同樣的理由提起訴訟,但法院經現(xiàn)場勘驗后,發(fā)現(xiàn)這兩戶房屋雖然也存在梁柱、排污管占用一定空間的事實,但情況遠不如本案中的嚴重,不會給使用者帶來明顯的不適感。也就是說,常人對房屋的想象與實際情況的差異尚未超過合理范圍,因此,在后兩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支持。三個案件的不同判決,體現(xiàn)了對“重大誤解”的尺度的把握。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電話: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經協(xié)商就紅巖金鋼重型自卸貨車轉讓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甲方將自己的紅巖金鋼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碼: , 發(fā)動機號: ,車架號:)一輛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 乙方應在協(xié)議簽訂時,一次性付清轉讓款,由甲方出具收據(jù)為準。
三、該車自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日起(自年月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
四、本協(xié)議簽訂前,該車所發(fā)生的有關糾紛及債務由甲方負責。本協(xié)議簽訂后,該車所發(fā)生的一切糾紛及債務(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轉讓車輛后,車輛的風險即轉移至乙方。
六、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乙方在簽定本協(xié)議時已經對車身及發(fā)動機工作狀況進行了檢查并確認該車狀況良好。
七、該車自實際交給乙方之日起(自 年月日)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八、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xié)議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鶴慶縣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甲方:(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xié)商,甲方同意將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的一幢二層樓房所有權以 元價格出售給乙方,乙方同意購買。特訂立此協(xié)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門面房基本情況:
該門面房為商業(yè)用房,位于原州區(qū)東海街東海園區(qū)二門斜對面(隆德饅頭),上下共七間,南北走向,東西寬 6.2米,南北長13米,總面積為80.6平方米。門面向西南。 房屋內墻面為普通粉刷白墻,普通瓷磚地面,鋁合金窗,無卷簾門。
第二條:門面房出售總價:貳拾捌萬元整(¥280000.00)
第三條: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據(jù)。
第四條:交房時間:20xx年12月30日前。 第五條: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交付的房屋無墻體傾斜、滲漏等質量問題,房屋保修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建設廳編制的《住宅質量保證說明》要求執(zhí)行,若出現(xiàn)質量問題,由甲方按乙方要求進行無償修理;甲方保證房屋無產權糾紛。
2、如以后能辦理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時,甲方保證協(xié)辦,費用乙方負擔。
3、乙方保證按時付清房款。
4、如遇拆遷,土地、房屋等所有拆遷補償由乙方享有。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房屋交付后如有質量問題,甲方負責解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給予乙方雙倍賠償。
2、房屋交付后如產生產權糾紛,甲方必須退還所有房款并按房款總額10%對乙方予以賠償。
3、乙方無故放棄購買的,乙方必須按房款總額10%對甲方予以賠償。
第七條:協(xié)議保存
該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該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證明人執(zhí)一份。
甲 方(簽字): 身份證號: 乙 方(簽字): 身份證號: 證明人(簽字): 身份證號:
協(xié)議簽訂時間:
買賣合同篇1
甲方(供貨方):__________
乙方(購貨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共同發(fā)展,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雙方責任
甲方:
1、甲方提供的所有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要求,否則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如果出現(xiàn)質量問題假一賠十,并承擔給乙方和顧客造成的危害和法律責任,乙方有權終止協(xié)議。
2、在乙方訂貨后,甲方必須在1—3小時內到貨,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3、如甲方擅自漲價,乙方有權終止協(xié)議,甲方并承擔一切后果。
4、甲方給乙方的產品價格(具體見報價單)發(fā)商(如有高出同行,月底結算時扣除),如有調整(調升),甲方須提前一周向乙方聲明。乙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則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或終止本協(xié)議,乙方選擇終止本協(xié)議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指定的地點(指明:變更,乙方需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承擔運輸費用。
乙方:
1、乙方應配合把甲方所有的產品擺在吧臺上作為展示。
2、乙方每月必須提供準確、真實的銷售情況,并及時向甲方業(yè)務反應。
3、按照雙方協(xié)商的結算方式在合同期內結算貨款。
4、乙方購進的產品如果銷售不暢,任何品牌的酒水,隨時可調換別的產品或原價辦理退貨。
二、結算方式
1、按照甲乙雙方認可的報價單價格訂貨后,第一批貨到乙方指定的地點,并經乙方指定人員憑甲方出庫單對賬入庫后,先付給甲方總貨款的80%,余額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合同解除時結清,甲方根據(jù)首批進貨量的10%,分別作為四大節(jié)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jié))和開業(yè)慶典的優(yōu)惠贈送。
2、雙方協(xié)商的結算方式:實銷實結(不包括首批進貨),每月5號結清貨款。乙方如有拖欠甲方貨款,逾期超過兩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協(xié)議,并收回所有進店支持,特殊情況雙方協(xié)商解決。
3、甲乙雙方在規(guī)定的對賬期內對賬,其對賬依據(jù)由甲方每次送貨出具的銷售單據(jù),該銷售單據(jù)上必須有乙方指定人員的簽收憑證。
4、甲方與乙方簽定合同之日起,乙方不得銷售其他任何公司提供的與甲方報價單內相同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停止供貨及要求乙方付清以前所有貨款及進店支持費用,甲方沒有經營的品牌,乙方可自行選購。三、損耗殘次品處理
1、甲方送貨到乙方指定地點,乙方應及時以甲方開出的出庫單為憑據(jù)對賬,如出現(xiàn)破損,由甲方負責調換。
2、甲方應在飲料過保質期前的半個月內辦理退貨。
四、合同期限
本協(xié)議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協(xié)議期滿壹個月內,甲乙雙方協(xié)商是否續(xù)約,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有特殊情況不能履約,須提前壹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五、違約責任
1、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中途終止協(xié)議,如有違約,履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損失,賠償損失不得低于乙方年銷售額(如有特殊情況,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聯(lián)系,但并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六、甲乙雙方互利
>1、甲方給乙方免費提供:,以上贈品在首批進貨后8日之內必須到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到,甲方賠償乙方由此帶來的損失(不低于首批進貨額或指定品牌型號),合同期滿后以上贈品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2、甲方給乙方進店費萬元,在正式簽訂合同后七日內現(xiàn)金一次性付清,如規(guī)定期限未到,甲方按每日5%的滯納金賠償乙方。
3、每月結算時甲方按%作乙方的返利,并現(xiàn)金兌現(xiàn)瓶蓋費。
4、乙方有產品需求須提前3—5小時之內與甲方業(yè)務聯(lián)系,以免影響正常使用,否則出現(xiàn)其它后果,甲方概不負責。
七、本協(xié)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本協(xié)議壹式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備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篇2
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明確買賣時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愿同意簽定以下協(xié)議:
一、買賣標的物及價款
甲方愿意將位于xxx市xxx村xxx有限公司舊廠區(qū)內規(guī)定的樹木出售給乙方,總價款萬元人民幣。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承諾所有出售的樹木有完全的處分權,保證無任何權屬爭議和經濟糾紛。否則承擔乙方的所有損失。
2、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采伐的便利條件。
3、乙方負責到辦理采伐證等相關采伐手續(xù),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因采伐手續(xù)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需在采伐前一次性支付甲方萬元的樹木價款,并預先繳納5000元人民幣作為保證金。采伐完畢后,甲方驗收合格后一次性返還全部保證金。
5、乙方負責樹木的采伐及運輸以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6、乙方只能采伐雙方約定的樹木,甲方指定保留的樹木乙方不得采伐。否則每棵樹包賠甲方200元人民幣。
7、采伐過程中所產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8、乙方應與20xx年月日前完成采伐工作,逾期按元/天包賠甲方損失。
9、乙方在采伐完畢后必須在2日內將采伐現(xiàn)場清理干凈。否則甲方有權酌情在保證金中扣除場地清理費用。
10、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乙雙方違約,雙方協(xié)商解決。
三、該協(xié)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
甲方代理人簽字:
20xx年月日乙方簽字:20xx年月日
買賣合同篇3
甲方(需方):____
地址:___郵碼: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__
乙方(供方):___
地址:___郵碼:___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___
經雙方商定,簽訂以下茶葉訂購合同,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交售茶葉品名、數(shù)量如下:
品名名茶鮮葉
春毛茶夏、秋毛茶細茶小計合計(粗、細茶)
數(shù)量(斤)
參考價格(元)
合計金額(元)
第二條結算辦法:批貨批款、當天兌現(xiàn)。
第三條交售地點:__
第四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樣價政策:在各基層收購站張榜公布國家規(guī)定的評茶等級標準、價格和樣茶;堅持對樣評茶,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
第五條乙方交售的茶葉,不得摻雜使假,必須表里如一。
第六條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將保證收購乙方生產的低檔茶,如乙方不按合同交售茶葉,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檔茶葉。
第七條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向對方支付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額1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乙方:___
代表人:___代表人: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篇4
發(fā)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三農經濟”發(fā)展,提高村民收入,在村委主持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共贏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就乙方租賃甲方土地一事,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租賃標的:
甲方自愿將本人位于村(隊)水田畝分厘承包給乙方自主經營管理,作為種植果樹(或經濟
作物和以及房屋和相應配套設施)基地使用。
二、租賃時間:
從公元二零一四年月日起至二零二四年月日止,共xx年。
三、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
以畝計算,每畝每年租金人民幣壹仟壹佰元整,每年農歷月日前交清,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以租賃的方式承包甲方的農田,自主進行種植、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干涉、干預,否則甲方應承擔乙方在承包期內的全部損失。
2.乙方應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如不按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在租賃期內,乙方從事合同約定項目的生產經營。4.乙方有權使用租賃土地周邊的水、電及道路等基礎公用設施。
5.乙方可在該地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6.承租期滿租賃土地上植物、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有義務處理好植物樹苗、樹根和設施。
7.承租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
8.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合同期滿后,土地的平整一切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負平整土地責任。
五、承包期限內其他事項
在承包期限內,甲方不得中途停止或提高承包金額,水田應收補貼或應交各種稅費全部由甲方收入和支出。乙方應交承包金,乙方有自主經營或轉包權,所有產權收益合部屬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找借口進行干涉破壞,如發(fā)現(xiàn)甲方所屬的村民或其他人員有破壞,盜搶果實財物、設施等行為時,甲方必須積極協(xié)助處理,甲方竭誠為乙方經營管理提供各種方便。
六、意外情況
如乙方出現(xiàn)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斷續(xù)經營,甲方應允許乙方終止合同,但乙方必須付清當年的承包金。如乙方沒有違約行為,甲方無權單方終止合同。如遇建設征地,則租金相應減少,青苗、房屋設施附著物的賠償費歸乙方所有,如遇特大自然災害,生產嚴重損失或政策性變化等造成無法經營,則合同自動解除。
七、違約責任
雙方簽訂合同后負法律責任,必須共同遵守履行。如乙方違約,則乙方在承包田上的種植及不動產投資歸甲方所有,如甲方違約,則甲方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共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指紋):乙方簽名(指紋):
村委會同意(蓋章):隊長簽名(指紋):
年月日
買賣合同篇5
紗線銷售合同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xx年月日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xié)議,簽訂本合同,以備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商品內容及價格
1.商品的名稱、貨號、單位、數(shù)量、價格、金額等詳見《購紗明細表》
2.以上商品價格為含增值稅的價格。
第二條生產條款
1.甲方根據(jù)乙方所提供的紗線質量要求進行生產,如乙方沒有特殊要求,甲方將按照本公司生產工廠所執(zhí)行的標準進行生產。
2.溢短要求:簽訂合同的溢短裝范圍按±3%執(zhí)行,甲方須按乙方購紗明細安排生產,甲方供紗溢短數(shù)量在乙方購紗數(shù)量溢短要求范圍內的,乙方必須按合同價格全額購買;溢紗超出要求的部分,乙方有權拒收;短紗超出要求的部分,乙方如需補紡,甲方應從速安排,補紡紗價格按原紡紗批量價格執(zhí)行且必須保證大貨交期,如不能保證大貨交期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由于紗線質量(異色毛、薄厚檔、搓板紗、批差等),造成紗線短缺,甲方必須及時給乙方補紡,如影響了乙方的大貨交期,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對問題紗的鑒定和處理辦法,要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在7個工作日之內及時給予答復,否則造成交期延誤等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質量標準
1.甲方保證所提供貨物是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
2.原料要求:平均長度≧mm,細度≦um,短絨率≦mm(%)含絨詳見加工指示。
3.檢測要求:色牢度中淺色4級以上(使用脫色絨的顏色色牢度3級以上),深色3級以上(即皂洗、干洗摩擦、日曬、汗?jié)n等牢度)染料不可有偶氮??蛊鹎颉?.5級以上
第四條、包裝要求及費用
甲方負責對商品進行包裝,標注顏色和批號,包裝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交貨期限
1.20xx年月日之前發(fā)貨.
2.交貨確認以雙方相關人員簽字的書面依據(jù)為準。
第六條運輸條款
交貨到方指定的,運輸費用由承擔。
第七條結算條款
雙方簽訂合同以后,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當作預付款,甲方在原定交期內準備好貨物,乙方檢驗合格后,于年月日向甲方付清全部余款。
第八條索賠和仲裁條款
因乙方沒有按時支付貨款,延誤交貨,損失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因甲方提供貨物不符合前面質量要求,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根據(jù)實際損失情況,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果雙方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糾紛,如是合同內規(guī)定條款,雙方應嚴格執(zhí)行。若是合同內未明確的條款,雙方應本著互相諒解的原則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簽署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執(zhí)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容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4.甲乙雙方簽訂的《購紗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分合同,分合同及變更協(xié)議經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日期:乙方:代表:日期:
買賣合同篇6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甲方與乙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公平、對等、互利的原則,現(xiàn)就關于甲方將其擁有的下隆子水田一塊(面積:六分整)轉讓給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1、甲方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將下隆子一塊水田(面積:六分整)轉讓給乙方永久使用,同時乙方對水田擁有轉讓、出租、抵押、贈送、繼承等權力,甲方無權干涉乙方。
2、乙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
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作為上述水田的轉讓補償。乙方付款情況以甲方開具的水田轉讓收款收據(jù)為準。
3、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的任何家屬及子孫后代均以此協(xié)議所列條款執(zhí)行,不得反悔。
4、本協(xié)議壹式肆份,甲方、見證方各執(zhí)壹份、乙方執(zhí)貳份。
甲方簽字:時間:
乙方簽字:時間:
見證人簽字:時間:
甲方:劉海君身份證號碼:
乙方:劉海兵身份證號碼:
經甲方劉海君與乙方劉海兵友好協(xié)商,本著公平、對等、互利的原則,現(xiàn)就關于甲方擁有的塔照嶺屋門前水田一塊(面積:六分整)與乙方擁有的算命丘子水田一塊(面積:九分整)進行調換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1、甲方同意將塔照嶺屋門前水田一塊(面積:六分整)調換給乙方永久性使用。
2、乙方同意將算命丘子水田一塊(面積:九分整)調換給甲方永久性使用。
3、上述水田相調是甲乙雙方自愿的行為,甲乙雙方的家屬和子孫后代均以此協(xié)議所列條款執(zhí)行,不得反悔。
4、本協(xié)議壹式肆份,甲方、見證方各執(zhí)壹份、乙方執(zhí)貳份。
甲方簽字:時間:乙方簽字:時間:見證人簽字:時間:
買賣合同篇7
甲方:朗xx,男,傣族,1969年2月出生,現(xiàn)在xx鄉(xiāng)xx村芒章村民小組居住。
乙方:xx鄉(xiāng)xx村委會崩東村民小組。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議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承包水田的2.4畝面積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轉讓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積
轉讓水田位置在芒章至盞西交通要道西側(公路下),在要道邊甲方水田。東至芒章至盞西交通要道為界;南至屈波東承包水田為界;西至朗其貴承包水田(蔗區(qū)路)為界;北至楊生榮承包水田為界。轉讓面積為2.4畝。
二、土地轉讓方式:永久性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土地轉讓價為:每畝柒萬捌仟壹佰元人民幣(78100元/畝);該宗土地總價為:2.4×78100=187440(壹拾捌萬柒仟肆佰肆拾元);
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20xx年7月份14日,付給貳萬貳仟伍佰元整(22500.00元);20xx年7月30日付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元(64940.00元);從20xx年6月3日至20xx年1月21日已共付89900元;20xx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部分轉讓款。即拾萬元(100000.00元)。
付款憑據(jù)于甲方簽收收據(jù)為準。
四、甲乙雙方責任
1、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權歸乙方,甲方無權干涉乙方對土地的使用權。
2、
3、如有土地糾紛,由甲方全權負責解決,與乙方無關。若甲方非法干預乙方使用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則處罰違約金計本合同轉讓費用加乙方后續(xù)所投入資金50倍賠償。(除國家征用外)
4、村組管理費由甲方支付,乙方在辦理該宗土地使用手續(xù)時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村民小組存檔一份。
六、此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及子孫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出讓方)簽字:
乙方(受讓方)簽字:
買賣合同篇8
甲方(出賣方):
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設備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設備資料
甲方向乙方盡可能提供現(xiàn)有的設備圖紙等技術資料。第三條設備驗收
1、乙方應于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后日內進行驗收設備,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乙方驗收認可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現(xiàn)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設備承擔質量瑕疵責任。第四條設備交付
1、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設備款后當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設備。
2、設備交付地址:甲方工廠內。
3、乙方同意將上述設備租賃給甲方繼續(xù)占有并使用,雙方另行簽訂《設備租賃合同》。
4、上述設備的所有權自本合同生效時起歸乙方所有。第五條付款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設備的全部轉讓款支付給甲方。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經另一方同意,并承擔合同總價的20%的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額的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三十日,視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應向甲方承擔約定損失第七條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處理爭議。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字代表:簽字代表:
20xx年7月1日
賠償責任。
買賣合同篇9
甲方:
乙方:
根據(jù)國家現(xiàn)行的農副產品(茶葉)的收購政策,經雙方商定,簽訂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葉品名,數(shù)量如下:
二、結算辦法:批貨批款、當天兌現(xiàn)。
三、交售地點:茶葉收購站或甲方所屬收購站點。
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樣價政策;在各基層收購站張榜公布國家規(guī)定的評茶等級標準、價格和樣茶;堅持對樣評茶,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
五、乙方交售的茶葉,不得摻雜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將保證收購乙方生產的低檔茶,如乙方不按合同執(zhí)行,向它方交售茶葉,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檔茶葉。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合同,如有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有關情形,違約方應承擔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額10%的違約金。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zhí)一份。鄉(xiāng)政府和當?shù)毓ど滩块T各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篇1
購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出售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就甲方采購乙方出售的工程車輛訂立合同如下:
一、采購車輛型號:
類型:自卸車;品牌:豪沃;型號:ZZ3257M3647C1;外觀顏色:紅;驅動形式:6*4;裝載重量:重型(總質量>14噸);貨廂內部尺寸:5400MM;乘員/座位數(shù):2;發(fā)動機型號:),其中:舍幢(規(guī)格長×寬m),舍幢(規(guī)格長×寬m)。
3、養(yǎng)殖場內出售價格圈舍建造費、水電路管線的費用及場地內其它設備費用),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元,大寫:元。
4、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項。
5、由于政策及時間限制,該養(yǎng)殖場的土地使用證未頒發(fā),以后政府確認土地使用權時,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完善該養(yǎng)殖場土地手續(xù)。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買賣合同篇8
甲方(賣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買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特訂立如下合同,以便雙方互相履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電話:
年月日
買賣合同篇9
甲方:牛紹軍,男,漢族,年月日,住新泰市新汶辦事處西良莊村義和村4排1號,身份證號:370920xx6907014116乙方:柏欽玉,男,漢族,年月日,住新
泰市小協(xié)鎮(zhèn)陳角峪村,身份證號:370982197603243896
甲方現(xiàn)有所屬的位于新泰市新汶辦事處營業(yè)中網吧一處,
現(xiàn)對外轉讓,經甲乙雙方自愿協(xié)商一致,就網吧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將所屬的新泰市新汶辦事處營業(yè)中網吧一處轉讓給乙
方經營所有,并自主經營。
二、轉讓費支付方式:自即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轉讓費
萬元,大寫萬元整。
三、本協(xié)議簽訂時,甲方將該網吧所有的有效證件交付乙方持
有,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甲方(及原法人)必須協(xié)助乙方辦
理過戶手續(xù),相關費用乙方承擔。
四、本協(xié)議生效后,乙方自主經營,合法經營,并承擔經營期
間的一切稅費,并對其經營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五、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以示監(jiān)督執(zhí)行。
甲方:
乙方:
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年月日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qū)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yōu)先權協(xié)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jù)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guī)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qū)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jù)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jù)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guī)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贝藯l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guī)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qū)別開來,也與本約區(qū)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jù)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qū)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逗贤ā返?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guī)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庇纱藥磉M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shù)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guī)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tài),同時依據(jù)民法傳統(tǒng)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guī)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guī)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guī)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xié)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guī)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xié)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guī)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jù)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qū)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xiàn)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碑斎?,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guī)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yè)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guī)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盵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jù)《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fā)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guī)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guī)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fā)現(xiàn),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shù)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范。[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tài)。而事實上,隨著現(xiàn)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xiàn)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xié)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guī)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fā)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fā)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qū)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jù),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qū)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qū)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qū)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盵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qū)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qū)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二)單務預約、優(yōu)先性協(xié)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guī)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guī)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tǒng)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jù)現(xiàn)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yōu)先性協(xié)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qū)別開來。所謂“優(yōu)先性協(xié)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yōu)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fā)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fā)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jù)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yōu)先性協(xié)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qū)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fā)加以判斷。區(qū)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xié)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xié)議(Punktation)、協(xié)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guī)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qū)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xié)議前就協(xié)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guī)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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